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切实解决实践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近日,陕西省民政厅印发《陕西省民政厅行政应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诉讼文书内部办理流程、各个关键环节责任分解和岗位职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使行政应诉工作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规范高效,有效保证了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制度落实落细落地。 坚持“谁承办、谁应诉”,切实做到权责统一。《办法》明确了办理行政应诉工作实行“谁承办、谁应诉”责任制,行政应诉工作由最初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处室(单位)承办,将法制部门明确定位为“组织、协调”职能。把执法责任与应诉责任一体化,促进一线执法人员深度参与应诉,推动其深度理解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从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彻底解决执法与应诉工作两张皮现象,真正发挥行政诉讼对于执法行为的指导和反推作用。 落实“谁分管、谁出庭”,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履职。《办法》突出强调“谁分管、谁出庭”责任制,明确由分管或者协管承办处室(单位)的负责人承担出庭应诉职责。将分管职责与出庭应诉职责一体化。通过行政诉讼活动发现问题、发现短板,强化了民政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职责,实现在诉讼中提高社会管理的能力、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履职能力、彰显密切联系服务群众的效果。《办法》详细列举了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八种情形,以及因正当原因不能出庭应诉的程序要求,还将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评先表彰、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进一步确保民政部门负责人的出庭率,提高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可操作性。 明晰“谁收文、谁办理”,用刚性规定确保应诉时效。为确保在法定的15天内提交答辩状,《办法》将公文流转的内部流程明确划分为三段,其中收文、批办占用1天,业务处室(单位)准备证据、答辩状占用10天,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及负责人审签占用4天。通过细化内部流程的时限,将法律法规要求内化为机关规章制度,有效保证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参加诉讼活动。 强调“谁败诉、谁改进”,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对于败诉案件,《办法》规定,由当初实施行政行为的处室(单位)向厅党组提交自查报告,分析败诉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通过科学合理评价民政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诉讼各个阶段的工作情况,并将其纳入民政部门追责体系,有效实现行政诉讼对于民政执法活动的指导作用,实现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办法》的制定出台,将陕西民政系统履行应诉职责的各项创新做法制度化、常态化,对于省级民政部门如何在行政应诉活动中提高应诉能力探索出了一条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