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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19-05-21 00:00:00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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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制度,推动农村低保工作健康发展。5月15日,省民政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意见》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对农村低保标准制定、对象认定、审核审批、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系统梳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实操性。

聚焦脱贫攻坚,《意见》提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各州、市政府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研究制定本辖区内农村低保标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不降低标准、又不吊高胃口”的原则,确保脱贫攻坚期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同时也要从实际出发,避免增幅过高不可持续。

《意见》明确,在脱贫攻坚期内,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可给予半年至1年的渐退期,渐退期间低保金仍按原核定金额发放。建档立卡范围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不参加扶贫项目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意见》对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具有突破性的是,将可参照单人户施保的范围扩大到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以及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

针对低保支出型贫困救助不完善的问题,《意见》特别强调要推动低保对象认定从收入型贫困向综合型评定转变,在家庭收入核算时,充分考虑支出性困难,对因残、患重病、接受教育和积极就业产生的四类刚性支出扣减比例、上限进行细化,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

《意见》还明确了农村低保对象家庭财产状况的认定条件,提出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享受农村低保的5类情形。如提出低保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以上机动车辆或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的,在城镇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的等。

《意见》要求,要严格执行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长期公示以及近亲属备案核查等程序,压实乡镇(街道)申请受理和审核的主体责任、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主体责任。

《意见》强调,不能完全以群众意见代替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核定,避免“以议代审”“村级定低保”等问题。在传统入户核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的基础上,经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授权,还要通过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从源头上把好对象认定关。

《意见》明确,对低保对象要实施动态管理。除低保对象及时报告情况外,乡镇(街道)要定期复查复核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制度,动态掌握低保对象家庭状况,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意见》要求集中治理“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严厉惩治县乡两级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在农村低保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法(规)问题,严肃惩治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行为。

《意见》指出,2019年底前,全省要通过“一部手机办事通”或现有的政务服务平台受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网络申请,让群众清楚提交材料、实时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快捷、明白地得到救助。(来源:云南日报)

编辑:张家赫